1895年11月5日,乔治·鲍德温·塞尔登(George Baldwin Selden)律师获得了以汽油为动力的“公路发动机”的专利号549,160,这在美国汽车工业的早期启动了漫长的法律旅程。
塞尔登(Selden)于1879年申请了专利,从而不断扩大了对他的发明的描述,使其涵盖了所有具有汽油发动机的机动车辆。该专利于1912年到期。
塞尔登在其申请中写道:“我发明的目的是生产一种安全,简单,便宜的公路机车,重量轻,易于控制,并且具有克服任何常规倾斜的足够动力。”
直到1899年,该专利才默默无闻。纽约电动出租车和有轨电车的生产商Electric Vehicle Co.以10,000美元加专利费的价格购买了该专利的使用权。
电动汽车公司然后试图通过专利侵权诉讼威胁汽车制造商,从而从汽油汽车市场中骗取金钱。投降的人支付了许可费,并加入了许可汽车制造商协会。
特许权使用费由协会,电动汽车公司和Selden共同分配。
亨利·福特(Henry Ford)最初曾多次尝试加入该协会,尽管他认为塞尔登(Selden)专利毫无价值。福特被拒绝只是一个零件的组装者,后来变得反抗,并称该协会为“信任”。
随着福特汽车公司的扩张,这对协会构成了威胁。1903年10月22日,塞尔登(Selden)和电动汽车公司(Electric Vehicle Co.)起诉福特(Ford)侵犯专利权。
福特发现与该协会抗争要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便宜。作为Selden的被许可人,福特汽车公司平均每辆车要支付$ 12.50。取而代之的是,福特为每辆车支付$ 6.80来对抗Selden诉讼。
诉讼的媒体报道帮助引起了亨利·福特及其负担得起的车辆的注意。协会成员生产的汽车的平均价格为2,000美元,而大多数福特汽车的零售价格均不到1,000美元。
亨利·福特(Henry Ford)将把道路发动机专利持有人乔治·鲍德温·塞尔登(George Baldwin Selden)告上法院,以使用该专利。
该诉讼直到1909年才进行审判,法院裁定该协会未获得许可的任何汽油动力汽车都违反了该专利,并且是非法的。
这场争斗一直持续到1911年,也就是Selden专利到期的前一年,这使该协会总共收取了580万美元的专利费。Selden的估计回报为200,000美元。特许权使用费使该协会为法律和技术专家,专利检索和广告所支付的大约150万美元相形见war。
福特随后在上诉中胜诉,法院裁定该专利仅适用于塞尔登在1872年所见的确切发动机的复制品。
沃尔特·诺耶斯法官在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写道:“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,从未授予专利甚至更好。”
该协会于1912年解散,但其机械部门采用了零件和工艺标准,这是现代工业标准的先驱。
Selden诉讼也促使制造商分享技术。国家汽车商会在1915年通过了一项交叉许可协议,该协议允许会员共享技术而无需支付许可费用。
福特汽车公司仅使用专利来保护一项发明,而没有创造利润。
亨利·福特(Henry Ford)在对1925年的案件进行反思时说:“没有人有权仅通过专利获利。”“这会产生寄生虫,那些愿意躺在桨上而无所事事的人。如果该人的大脑产生了新的东西和好东西,那他将获得任何报酬,那么他应该从该东西的制造和销售中获得足够的利润。”
至于塞尔登,他一直是梦想家。他死于1922年,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汽油动力汽车的父亲。他说:“在道德上,胜利是我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