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我们获悉,河南省起草了《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》。省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,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: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数量达到5000个及以上的,即可得到100万元奖补。
目前,对新能源客车、专用车、货车和乘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站以及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公共用途充电站桩群,省财政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40%给予一次性奖励,但一次性建设奖补会造成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“重建设、轻运营”,甚至引发设备以次充好、套补骗补等问题。因此,《若干政策》提出实施省级建设奖补退坡机制,2021年起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%,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调整,逐年降低省级建设奖补标准,把有限的财政资金转向运营补贴,发挥财政激励导向作用。《若干政策》提出省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,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: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数量达到5000个及以上的,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;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数量达到1万个及以上的,省财政给予260万元奖补;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数量达到2万个及以上的,省财政给予600万元奖补。《若干政策》提出建立省级财政运营服务奖补机制,对公共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主体按照充电量多少给予运营奖补,奖补对象主要包括公用快速充电桩(直流)、提供分时共享服务的专用或自用充电设施。
公用快速充电设施,参考其他省市经验,结合我省财政资金安排和企业享受建设补贴情况,暂分两档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实施省级财政奖补:按照30%及以上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,运营奖补按照0.03元/千瓦时标准执行;按照30%以下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,运营奖补按照0.05元/千瓦时标准执行。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,每年每桩最高补贴5000元。